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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郑瑶等与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瑶,郑琪,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郑瑶,女。申请执行人郑琪,男。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王丽,女。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石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郑瑶、郑琪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的存款(收益)18320元[判决书确定的补偿款17900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申请执行费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