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孟某申请执行潘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郭某,潘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渭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潘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5893元。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书,故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渭城执字第004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