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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习运与唐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习运,唐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50号申请人杨习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唐顺全,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申请人杨习运与被执行人唐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习运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唐顺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习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