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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冯新海与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海,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705号原告冯新海。被告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普安村183号。法定代表人李响,总经理。原告冯新海诉被告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新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新海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2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将馨海名郡楼盘17号楼3号门面房租赁给被告,租期三年,约定租期内每年的7月2日支付下一年租金。被告按约定于2014年7月2日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20000元,但第二年的租金23000元至今未能支付,双方还约定房租每逾期一日,由被告向原告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却置之不理。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契约,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8月7日的房租2331元及违约金1418元,共计374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响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约定:甲方(冯新海)自愿将座落海州区馨海名郡17号楼3号门市(建筑面积24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45平方米,租用面积245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李响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第一年租金贰万元整、第二年租金贰万叁仟元整、第三年贰万叁仟元整,每年七月二日支付下一年租金。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二十向乙方加收违约金。上述契约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交付了第一年租金,但被告未按约定于2015年7月2日交付第二年租金,随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在租赁房屋处张贴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另查明,涉案的租赁房屋系原告从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房地产租赁契约、购房协议、证明、购房收据、照片、挂号信回单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契约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被告未依契约约定于2015年7月2日交付下一年租金,原告有权依据契约约定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租赁房屋。原告主张的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8月7日的租金2331元及违约金141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冯新海与被告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地产租赁契约》,被告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冯新海。二、被告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8月7日租金2331元及违约金1418元,共计37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李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冉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