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路创业大厦A幢2楼。法定代表人林宪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三亚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碧城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分)字第1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1、三亚碧城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XX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43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当地政府房管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7813元中5859.75元由三亚碧城公司负担,并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XX。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三亚市河西区三亚河西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目前暂时无法处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所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j0pnnn3kk83gziqakt案件唯一码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镜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