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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同学与董治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学,董治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904号原告张同学,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自永,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治田,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学诉被告董治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同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