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同学与董治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学,董治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904号原告张同学,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自永,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治田,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学诉被告董治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同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