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孟祥柱与张成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柱,张成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孟祥柱,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成功,男,73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柱与被告张成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祥柱负担。审 判 长 郑元东审 判 员 窦志强人民陪审员 昝云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