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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孟祥柱与张成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柱,张成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孟祥柱,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成功,男,73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柱与被告张成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祥柱负担。审 判 长  郑元东审 判 员  窦志强人民陪审员  昝云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