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芳与被告许春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许春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陈芳。委托代理人盛培权,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春雷。原告陈芳与被告许春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培权、被告许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诉争的0.9亩土地位于南湖秧板地。2014年10月20日前后,新沂市邵店镇政府把本村几个村部分责任田承包,原告的责任田也在承包之内,被告则说该0.9亩土地是其奶奶的土地,应由被告种植,承包款由被告所有,不应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被侵占的0.9亩土地,并承担1000元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占用原告的土地,也没有耕种诉称的土地,也没有使用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新沂市邵店镇*****村民。原、被告诉争的0.9亩土地坐落于该村南湖秧板地。包括诉争的0.9亩土地由农垦集团承包。因为承包有承包费,原告去村里取承包费,需要明确诉争土地的权属才能发放承包费。庭审中,被告许春雷辩称该0.9亩土地中0.3亩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但另外的0.6亩土地不能确认权属。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诉称承包地的权属属于原告。庭审中,查明被告许春雷目前并未实际耕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2000年、200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互换协议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原告因为诉争土地有承包费未取得,所以要求确认诉争的0.9亩土地的权属属于原告。因此,本案实质上是原、被告对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原告明确需要确认诉争土地的权属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