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4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友与张付、刘素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张付,刘素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4589号原告张友,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付,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素霞,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友诉被告张付、刘素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仕文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8月19日和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友、被告刘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友诉称,我与被告张付系亲兄弟,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和我父母为一户分得12块承包地,我父母相继去世,地由我经营耕种。2015年春耕季节,我雇人在腰山洼这块地耕种玉米,二被告阻拦不让我耕种;又到种谷子的季节时,我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找张国军夫妇帮忙,雇用徐颜成的机车,到腰山洼这块地种谷子,刚种几条垄,二被告又到地里阻拦,并和张国军夫妇发生厮打,还不让我耕种贾家坟地、西阳坡西头、大道东、炮台沟那五块地。致使这六块耕地全部撂荒。我认为按今年的年景腰山洼这块地每亩地能产谷子500斤,每斤谷子价格2.2元,每亩地的产值是1100元,减除每亩地种谷子买种子、化肥、雇工经营的成本300元,每亩地纯收益应为800元,腰山洼1.7亩地今年的纯收益是1360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我腰山洼这块耕地未获收益的经济损失1360元。被告张付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内容。被告刘素霞辩称,原告一户当初分得的家庭承包地是10块地,不是12块地,原告说的12块地中炮台沟、大道东这两块地是我从生产队要来的园子地,但我没种,一直由原告种着。今年春原告在腰山洼这块地耕种玉米时,我和我丈夫张付阻拦了,原告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当着我们的面说,在土地争议没有解决前,两家谁也别种。过后,原告又去种谷子,我和张付又去阻拦,双方因此打架,我和张付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腰山洼这块地1.7亩我认可是原告的,我们住院后,原告完全能接着种腰山洼等那六块地,但原告没有种,��是他自己要不种,原告要求我们赔偿损失,我们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付系亲兄弟。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与其父母为一户分得腰山洼等数块家庭承包地,此后原告的父母相继去世,该户的家庭承包地由原告经营耕种。2015年春,原告到腰山洼这块地播种玉米时,因二被告阻拦未能播种。到种谷子的季节时,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又到腰山洼这块地播种谷子,二被告又到地里阻拦并和帮工人发生厮打,二被告被致伤住院治疗20余天,原告未再耕种腰山洼等六块家庭承包地而撂荒。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腰山洼处1.7亩耕地未获收益的经济损失1360元。对腰山洼一块耕地未获收益的损失款额,庭审中原、被告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原告亦未交鉴定申请和鉴定费。经本院与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成员、村民组长进行座谈,议定就腰山洼的地力和今年的年景,亩产谷子约400斤,市场价谷子每斤2.2元,种谷子成本投入每亩约1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刘素霞陈述,座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在腰山洼处有属于原告的家庭承包地,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二被告两次阻拦原告播种,致涉案地块未能及时耕作,本院据与当地相关人员座谈意见,酌定原告在腰山洼1.7亩承包地未获收益的经济损失为1241元,对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素霞抗辩主张是派出所干警不让原告耕种、原告是故意撂荒,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未获收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付、刘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赔偿给原告张友损失款1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付、刘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