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宿州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宿州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萧县无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