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南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39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