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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允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梁允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梁允琪,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允琪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允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梁允琪的收入,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永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