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霞与陆卫民、陈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陆卫民,陈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赵霞,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苗广建,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陆卫民,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公司谢桥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陈瑞,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霞与被告陆卫民、被告陈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赵霞负担。审 判 长 陶劲松代理审判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