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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唐晏林,大英县河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鲍 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