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绰号黑旋风),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陶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与赵某电话联系后,约定在顺庆区大西街四桥头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一袋冰毒。同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接到赵某电话后,将200元的冰毒送至顺庆区西河北路“名兰源”酒店,二人刚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现场从赵某、任某处各查获疑似冰毒物品一小袋。经鉴定:从赵某处查获的物品净重0.8337克,从被告人任某处查获的物品净重1.5818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王某、罗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清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任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任某TOUCH手机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违禁品及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及扣押的TOUCH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珏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