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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从2015年2月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三村浪漫步行街D05号的大胆爱成人用品店销售药品。2015年5月26日,民警到该店进行检查,查获药品一批。经深圳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Vigour760”33粒、“Vigour800”7粒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法规,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假药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