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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毛利英、郑用应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华,毛利英,郑用应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00号原告杨建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郑雄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利英,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郑用应,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杨建华因与被告毛利英、郑用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毛利英、郑用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币708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085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宝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