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兆圣与陈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圣,陈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陈兆圣。委托代理人王祥生,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圣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庆文审判员 李建勇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