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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兆圣与陈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圣,陈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陈兆圣。委托代理人王祥生,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圣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庆文审判员  李建勇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