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花民一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志审判员 先尊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