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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赵某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50号原告程某某,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系程某某之妻,住址同上。被告赵某甲,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赵某甲之妻,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