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振胜、苏秋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振胜,苏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郭灿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兴、郭晓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振胜,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苏秋丽,女,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振胜、苏秋丽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江振胜、苏秋丽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