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姚荣俊与于崴栋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荣俊,于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99号申请执行人姚荣俊,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于崴栋,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山区。原告姚荣俊与被告于崴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荣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崴栋支付人民币191,068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沙浦路XXX弄XXX号XXX室、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因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案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