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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31号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谭福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勤学,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代理。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张百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