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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梦飞与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629号原告朱梦飞。被告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梦飞诉被告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梦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朱梦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