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梦飞与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629号原告朱梦飞。被告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梦飞诉被告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梦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朱梦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