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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储文碧与庄利萍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储文碧,庄利萍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文碧,男,192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储东国,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系储文碧儿子。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利萍,女,194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上诉人储文碧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储文碧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储文碧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储文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储文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维为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