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田灿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灿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4号罪犯田灿,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县龙口乡大江村茅屋组。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田灿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伏法,服从干警管教,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监纪,并能深刻发型自己的罪行,积极改造;行为养成方面,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言行,并能积极、主动、及时地向干警汇报各种情况,无任何违规扣分记录;三课教育方面,积极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汇报思想,很好地参加监房的学习讨论,还能主动和监房其他服刑人员积极交流学习心得,认真做好各项学习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合格,还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要求上进,能较快地掌握操作技能,熟悉产品的生产流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还能尽力配合生产小组其他人员,共同提高生产线的劳动效率。现有累计奖励分59.8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