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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福珍与被告刘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珍,刘定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罗福珍,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定一,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福珍与被告刘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福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罗福珍负担。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