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福珍与被告刘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珍,刘定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罗福珍,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定一,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福珍与被告刘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福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罗福珍负担。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