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54号原告王一×,苏宁电器城导购员。被告王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