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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54号原告王一×,苏宁电器城导购员。被告王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