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作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文胜。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9.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