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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攀峰与方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攀峰,方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周攀峰,男,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城关镇周庄村一队。委托代理人:范志立,男,汉族,住封丘县城关乡三里辛村。被告:方建军,男,汉族,农民,住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攀峰诉被告方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攀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攀峰以原被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攀峰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贺学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