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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一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善君,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上诉人彭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6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善君,被上诉人���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二审开庭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60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彭某某。审 判 长 石 浩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