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