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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仙桃市星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仙桃市星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88号原告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中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星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胡场镇麻胡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还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星星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武汉市融科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