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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卓之法与张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之法,张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卓之法,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锦华,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人张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请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6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