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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陈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有辉,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燕,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东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龙见田村。法定代表人:李润海,经理。原审被告:陈彬。上诉人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唛特公司)因与东莞市东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5年9月10日,时唛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时唛特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时唛特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覃婴桃代理审判员  谢佳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日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