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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洪芳与张春绒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芳,张春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557号原告洪芳,女,回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张春绒,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芳与被告张春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洪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