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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卫行初字第33号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宋俊卫。被告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庞永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冯现审 判 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  武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旭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