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永宜诉澄海国土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宜,陈巧真,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行初字第7号原告王永宜,男,汉族,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巧真,女,汉族,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泰安路二横国土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得才,局长。原告王永宜、陈巧真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宜、陈巧真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宜、陈巧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宜、陈巧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永宜、陈巧真负担。审判长 林燕芳审判员 谢俊光审判员 郑志坤????????????????????????????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林陈纯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