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相芳与苏国兴、李永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62号原告任相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国兴,农民。被告李永利,农民。被告李永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任相芳诉被告苏国兴、李永利、李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相芳承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