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相芳与苏国兴、李永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62号原告任相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国兴,农民。被告李永利,农民。被告李永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任相芳诉被告苏国兴、李永利、李永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相芳承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