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尹芳与余佑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芳,余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尹芳,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佑富,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被执行人:余乐,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余佑富之子。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佑富、余乐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