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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尹芳与余佑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芳,余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尹芳,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佑富,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被执行人:余乐,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余佑富之子。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佑富、余乐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