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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闫大胆与赵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大胆,赵积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闫大胆,曾用名闫爱琴。被告赵积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胆与被告赵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大胆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大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军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淑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