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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裴荷花与王月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荷花,王月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裴荷花,女,汉族,1958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崔贤胜,系裴荷花长子。被告:王月红,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裴荷花与被告王月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忠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荷花的委托代理人崔贤胜,被告王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荷花诉称:原、被告系同房亲戚,因天气干旱,在同一水塘抽水,后被告的水泵烧坏,被告即在外说是原告弄坏她家水泵。因水泵一事引发纠纷,在2015年7月16日18时许,原告与被告理论,但被告王月红蛮不讲理,将原告推到在地,致使原告左手背受伤、头部软组织损伤,经2015年7月16日在铜陵县人民医院门诊及7月18日至7月25日住院7天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241元,医院建议休息15天(2015年7月25日至8月9日),经法医鉴定该伤情为轻微伤。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都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月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641元。王月红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赔偿。是裴荷花先到我家去的,当时我老公正在吃饭,她上来就拍了下桌子,就跟我老公吵,我老公就说不要吓到小孩就让她走。裴荷花就说不走,你家的抽水泵坏掉了不应该怪我,我就说不怪你,你跑到我家来干嘛?别把小孩吓到了。然后我就把裴荷花往外推,她一只手把着房门一只手揪着我的衣领,然后我就用力推她,后来我们就都脚打滑,她就从高处摔下去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18时许,原、被告因水泵一事发生纠纷,后原告到被告家中,双方拉扯在一起,原告摔倒在地,手背被大理石刮伤、头部软组织损伤,经铜陵县人民医院2015年7月16日门诊及住院7天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596.45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铜陵县公安局西联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铜陵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发票、陪护证明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水泵一事发生纠纷,后原告到被告家中,双方拉扯在一起,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原、被告双方均未冷静处理纠纷,对纠纷的发生均具有过错。被告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告共支出医疗费3596.45元;2、住院期间护理费,因原告受到的为轻微伤,本院酌定护理费用为50元一天,住院七天,共计350元;3、交通费,原告主张10元一天,结合门诊一天及住院七天的就医时间,酌定支持八天的交通费,合计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0元/天的标准,在合理限度内,住院七天,合计210元,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原告系农业从业人员,住院七天,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十五天,原告主张误工十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照74.48元/天的标准,酌定支持十天,合计744.48元。以上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80.93元。本院酌定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2988.56元;原告对上述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1992.37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裴荷花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2988.56元;二、驳回原告裴荷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裴荷花负担10元(已交纳),被告王月红负担15元,限被告王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