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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胡燕飞、许华荣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胡燕飞,许华荣,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丁姗姗,彭丹宇,张玉梅,宣礼茂,陈文宇,刘小五,陈军,胡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0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叶骏,行长。被告:胡燕飞,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许华荣,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燕飞,总经理。被告:丁姗姗,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彭丹宇,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玉梅,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宣礼茂,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玉梅之夫被告:陈文宇,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刘小五,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被告:陈军,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胡军,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胡燕飞、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许华荣、丁姗姗、彭丹宇、张玉梅、宣礼茂、陈文宇、刘小五、陈军、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十一被告名下价值10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燕飞、合肥中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许华荣、丁姗姗、彭丹宇、张玉梅、宣礼茂、陈文宇、刘小五、陈军、胡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