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文茂与杨志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6号原告杨文茂。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文茂诉被告杨志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嘉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