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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文茂与杨志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6号原告杨文茂。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文茂诉被告杨志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嘉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