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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金江与贾国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江,贾国奇,贾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江,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国奇,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靓,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上诉人金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江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金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二百元,由贾国奇负担八千八百五十五元(已交纳五千三百八十八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金江、贾靓负担二千三百四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元,由金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