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金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树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金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何树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承德金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宝勤,职务董事长。被告何树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金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树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金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还原告5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