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冠军、王艳芬等与仉景爱、李晓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军,王艳芬,陈玉香,仉景爱,李晓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90-1号原告李冠军。原告王艳芬。原告陈玉香。被告仉景爱。被告李晓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军、王艳芬、陈玉香诉被告仉景爱、李晓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仉景爱驾驶、李晓龙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原告以其亲属李江(死者)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仉景爱驾驶、李晓龙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