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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守英、杨明芳等与马城城、刘非非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守英,杨明芳,郑阳阳,郑兴通,郑玉如,马城城,刘非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马守英,女,汉族,1936年8月19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系死者郑来海之母)。申请人:杨明芳,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郑来海之妻)。申请人:郑阳阳,男,汉族,1995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郑来海之子)。申请人:郑兴通,男,汉��,2005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郑来海之子)。申请人:郑玉如,女,汉族,200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郑来海之女)。被申请人:马城城,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系皖A号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刘非非,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合肥市瑶海区。(皖A号轿车车主)申请人马守英、杨明芳、郑阳阳、郑兴通、郑玉如与被申请人马城城、刘非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非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利民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第一街区玉兰苑二���A号楼1单元-XX室(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非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利民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第一街区玉兰苑二区A号楼1单元-XX室(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马守英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