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碧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开发区海尚世界4幢203室。组织机构代码56338596-0。法定代表人嵆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住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被告张碧华,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