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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帅新权、王茂霞、吴永康、邹桂英、王光旭查封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帅新权,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茂霞,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永康,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邹桂英,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光旭,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帅新权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新世纪商贸中心A区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自己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巧俐 微信公众号“”